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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7月1日施行|aifa官方入口

发布时间:2024-08-28 13:55浏览次数:
本文摘要:日前,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签订国土资源部第59号令,公布《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全文闻今日六版),更进一步创建和完备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增进地质环境监测的组织实行、监测网络建设和监测成果应用于等制度化和规范化。

日前,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签订国土资源部第59号令,公布《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全文闻今日六版),更进一步创建和完备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增进地质环境监测的组织实行、监测网络建设和监测成果应用于等制度化和规范化。《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

  《办法》共33条,规定了地质环境监测的目的依据、定义、原则、主体、拒绝、的组织实行、适用范围、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还包括:强化地质环境监测管理的目的和依据;地质环境监测的定义和《办法》的适用范围;地质环境监测的原则、主体和主管部门;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编成主体层级区分、内容以及与其他涉及规划的交会等内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分工以及上下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之间的关系;对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有关能力拒绝和技术拒绝;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的构成要素和建设标准;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维护和运营确保的责任主体;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拆毁或者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时的有关规定;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公布制度;地质环境预警预报制度以及预警预报的有关程序;地质环境监测资料逐层上报制度以及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服务制度等。

  针对地质灾害监测、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地质遗迹监测以及其他涉及地质环境监测,《办法》明确提出,地质环境监测坚决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管理、科学规划、群专融合的原则。其中,大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组织实行;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涉及责任单位负责管理的组织实行;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办法》拒绝,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该编成还包括地质环境监测现状、需求分析、规划目标、规划原则、监测网络布局、重点监测工程、经费支出和规划实行的确保措施等内容的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将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营、确保等所须要经费划入年度预算,确保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对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与奖励。  《办法》特别强调,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和技术规范的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监测网络由地质环境监测点、地质环境监测站和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构成。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导致影响的,涉及责任单位应该委托不具备能力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积极开展适当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占、损毁或者私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长时间用于。

  《办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该创建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公布制度以及地质环境预警预报制度,统一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及时发布地质环境预警预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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